【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来是夫妻,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女方母亲的家内,2003年,张先生在自己父母的资助下,用个人的名义缴纳了首付款20万元后,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还向银行贷款30万,贷款期限20年。自2004年起,张先生开始还贷,每月还款为1500元。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按揭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律师法律分析】
这是一个婚后按揭买房关于房产的争议问题,这个案件争议点主要在于这个按揭房是张先生自己个人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我们分析一下:
(一)房屋首付款是张先生结婚后父母资助给他们的,同时房屋是登记在双方名义下的,这个首付款也没有明确说是赠与给张先生个人的,因此首付款可以看成对他们夫妇的共同赠与。
(二)张先生在婚后开始还贷,这个还贷的钱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的还贷是共同还贷。
因此,无论是从首付款的支付情况看,还是日后的还贷来看,这套房子都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后这套房子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