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高某与李某于1996年结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高某婚前购置的一栋房屋(房屋一)内,婚后两人一直无子女,2006年,高某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住房即(房屋二)在他死后只归儿子高某继承,高某的妻子李某不得享有。200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这两栋房屋。高某不同意分割二处房产。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李某对这两处房屋是否有权分割的问题。
(一)对于房屋一,是高某在婚前购置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栋房屋应该属于高某的个人财产,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于房屋二,是高某婚后继承的高某父亲的房屋,但是由于高某父亲立下遗嘱说只归高某一人所有,房产二也属于高某一人所有,因此对于房产二李某也没有权去分割此房产。
因此,李某提出的对于婚前房产和遗嘱继承的房产要求进行分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