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陈某(女)与张某于2003年在当地登记结婚。2004年育有一子,2006年2月陈某与张某共同出资在县城购买一栋房屋,购买后一直居住在该屋,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2006年3月陈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当日法院确认了陈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书并签发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对子女抚养做了处理,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双方并未提出分割请求。两人离婚后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2008年4月陈某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未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为由,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张某对此认为陈某为达到离婚目的,放弃了房屋,同时两人离婚已经有2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同意进行分割。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离婚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能否再次对房屋进行分割。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下面两个问题:
(一)首先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张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该房屋呢?笔者认为不是,因为离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不存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二)其次,请求分割房屋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是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说明双方离婚后仍对该房屋继续保持共有状态的意思表示,其共有关系处于持续状态。现在张某提出对房屋进行分割,没有超过诉讼请求。
因此,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此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