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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一

2015年2月6日  浏览621次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1、房地产:包含“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卖方有义务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所以买方购买的是房和地两部分。

 

2、卖售人,在买卖合同中,其基本义务是交付房屋(实物交付)、转移房屋所有权(权利交付、过户)。

 

3、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其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4、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调的是不受他人干涉。

 

5、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的是权利义务相一致。

 

6、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城市信用原则。”强调的是诚信。

 

7、居间:是指居间人(即房产中介)向委托人(买卖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8、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是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也就是房产中介。我国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通过统一的资格考试并注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9、土地使用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指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归国家所有,房屋所有人享有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

 

10、房地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二为一的统一证书。因此包含了“房屋所有权”记录情况和“土地使用权”的记录情况。证明房屋及土地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