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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纠纷之:保留必要份额的房产继承

2015年2月6日  浏览567次

【案情简介】

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老实孝顺,小儿子整天游手好闲,对王老汉也不管不问。2000年,王老汉突发疾病住院,大儿子对王老汉照顾有加,王老汉特意到公证机关去办理了遗产公证,将自己所有的两套房产给大儿子。后小儿子出车祸,生活不能自理,生活非常困难。2005年,王老汉去世,小儿子对遗产的全部归大儿子提出异议。起诉到法院。

【律师法律分析】

在办案中,王老汉做的公证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没有其他遗嘱,所以,公证遗嘱是生效的,但是王老汉将自己所有的遗产(两套房产)都交由大儿子,没有为小儿子保留必要份额。小儿子生活困难,按照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王老汉应当为小儿子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在本案中,对于王老汉的遗产,应当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为小儿子保留必要的份额后,方能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