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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之:继承房产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2月6日  浏览573次

 

【案情简介】

当事人父母于2000年左右双亡,父母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遗产为房产一套,继承人只有兄妹二人,后来哥哥作了放弃继承的公证。后该房屋于2007年拆迁,该房产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是已故父母的名字,现在妹妹想将该房产登记到自己的名下,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律师法律分析】

继承房产所涉及的过户问题有许多情况,本案只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情形,即法定继承的情形。除此之外还有遗嘱继承、遗赠、以及涉外房产继承等问题。在不同情形下,当事人应区分对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房产继承,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携带相关法律文件,否则房地产管理机关是不予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以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五、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七、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事项,应当先与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公证事项涉及的房产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当房产政策出具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向公证机关介绍情况,给予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