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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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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纠纷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015年2月6日  浏览828次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离婚后,儿子张甲判给了张某抚养。由于张某工作比较忙,遂把张甲送到爷爷奶奶家,张甲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了10年之久。张甲的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张甲作为长孙却未分的房产的任何份额。对此,张甲非常不解。

【律师法律分析】

当事人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严格按照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本案中,张甲虽然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多年,且作为长孙极受被继承人的宠爱,但被继承人并未立有遗嘱,因此,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即张某还在世的情况下,孙子张甲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奶奶留下的遗产的。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条  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