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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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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纠纷之:房产继承权的放弃

2015年2月6日  浏览769次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与刘某婚后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诉讼离婚。刘某的父亲在两人婚后不久就去世,留下3套房产。刘某的母亲在张某某与刘某起诉离婚后不久也去世。遗产继承人除了刘某,还有刘某的哥哥。现在张某某要求离婚时将刘某可以继承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刘某却声称其与哥哥已经在公证处办理了遗产分割协议,协议中写明刘某已经放弃继承权。

【律师法律分析】

刘某放弃继承权应该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张某某在起诉刘某离婚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放弃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的,符合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处分的是自己的遗产继承权,没有违反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但是如果刘某伪称放弃继承权,事后通过其他方式取回属于自己应继承的遗产的,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若有证据,张某某可以向法院主张刘某放弃继承行为属无效行为,并可以要求继承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其应继承其父母一半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