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是否处理?
案例:
2012年06月,王先生购买了赵先生一套位于闵行区的房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先生在交房后一周内将房屋内的所有户口迁出。但在交房后的5年内,赵先生迟迟不迁户口。由于赵先生户口不迁出,致使王先生无法将系争房屋再次交易,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迁出系争房屋内的户口。
案件思考:
卖方不迁户口,买方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有权判决卖方将户口迁出?买方应该如何规避卖方不迁户口的风险?
律师分析:
首先,对于“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此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其次,虽然户籍的迁入和迁出均归公安机关管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公安机关在处理户口纠纷时,又受到户籍政策的限制。如卖方只有一套住房,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卖方迁入户口,则无论买方理由多么充分,公安机关都是无法将卖方户口迁至迁出的,因此买方的户口也就无法迁入。
本案中,王先生若在起诉赵先生时只是要求其将户口从系争房屋内迁出的,则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律师提示:
买方在购买系争房屋后,若卖方户口未迁出,买方的户口是很难迁入的,并且卖方的户口若长期不迁出,会影响买方将系争房屋再次交易。因此,为了避免户口问题引发的房产纠纷,买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应到系争房屋派出所了解房屋内户口状况,如果卖方的户口在,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应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在确认卖方将户口迁出后,再与卖方签订合同。
若卖方迁出户口有困难,而买方执意签订合同,则买方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户口未及时迁出的违约条款,买方可以通过事后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方式向法院起诉。
买方应预留一部分购房款,待卖方将户口迁出后再付清全部购房款。买方千万不要做这样的约定:“卖方在……年……月……日将户口迁出,逾期不迁,买方有权起诉到法院”。这种约定完全无用,法院无权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