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小姐与韩先生是恋人关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在婚前购买了位于松江区的一套房屋。房屋价值220万,李小姐出资30万,韩先生出资70万,共首付100万。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卖方一栏只有李小姐的签字。后房产权利登记在李小姐名下。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对于房屋的归属双方发生争议,韩先生一直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律师分析:
对于恋人婚前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房屋的购买是以双方名义购买还是单方名义购买。
若以双方名义购买,双方都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则双方的共有关系就可以得到认可。对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则要看双方的关系及其他程序上的事实。本案中,双方为恋人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共有关系(买方存在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应为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于按份共有,双方应办理财产份额的公证,至于份额的比例,法律没有规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若所购房屋是以一人名义购买的(合同签字为一人),则合同上或房产证上签字或登记的人为房屋权利人,其他人不能提出所有权的要求。若另一方也出钱,应属于借款性质或赠与性质,房产权利人应对另一方做出补偿,但前提是房产权利人承认借款事实或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事实的存在。
律师提示:
对于恋人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法律上并未承认“恋人关系”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因此,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谨慎,特别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保证买方一栏中出现自己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