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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两人上产证,未出资也有份

2015年3月3日  浏览535次

 

【律师提示】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不料恋爱关系恶化导致分手,如何分割房产成了双方的心病,协商不成,只能相见于法庭。因为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恋爱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认为双方共有财产。法院一般以登记为标准,确定房产是属于共同共有还是属于一方所有,继而进行分割,方式可以是房屋归属一方所有,补偿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额。未避免出资方的财产被未出资方侵占,婚前购房尽量采取登记在出资人一人名下这种方式。

 

【案情介绍】

王先生和赵小姐原来是恋爱关系,2009年1月18日两人约定解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2007年7月18日,王先生和赵小姐作为共同买方和案外人卖售人李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二人共同向李先生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为58万元。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房地产过户交易手续,并且通过王先生的银行卡转账给卖售人李先生57万元,王先生和赵小姐登记为共同共有人。赵小姐出资1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和房屋装修、添置家具、电器等用途。

恋爱关系解除后,王先生向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和赵小姐认可房屋的现值(包括装修价值在内)为105万元,双方同意以该价值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为了证明陈述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房地产权证、银行活期存折、房地产买卖合同、房款收据的证据。

 

【案件思考】

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应当如何认定产权份额?

 

【法庭判决】

法庭首先认为,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故对该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分割房屋的法定条件,准予分割。原被告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并按照房屋总价105万分割,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庭同意将房产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补偿被告一定的折价款,因为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故分割时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同时还要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大小和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准许被告要求的给付30万元的折价款。

 

【法理延伸】

律师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既然登记在两人名下,则应当首先认定该房产为恋爱男女双方共同共有,其次才是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首先明确,恋爱双方共同登记在房地产权证上,则双方对房产都有产权。其次,按照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内部份额。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