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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出卖人应如何承担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2015年3月3日  浏览565次

案例:

曾先生购买了孙先生一套二手房,看房时由于有家具所以看的不是太仔细。入住后,曾先生发现该房屋墙面渗水严重,故曾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对其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买方若就房屋质量问题向卖方索赔的话,在举证上难度很大。因此,在房屋验收时一定要查验清楚,最好在合同、验收书上注明房屋的交付要求和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