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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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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的佣金变更条款效力如何

2015年3月6日  浏览741次

    2012年1月,D先生与J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J房产中介公司帮助D先生物色房源,如果最终促成交易,需支付给J房产中介公司该物业成交价2%的中介费。
    随后,D先生跟随J房产公司的业务员小房看了几套,最终选定了位于普陀区铜川路上的一套房屋,价值100万元。不过,D先生同时在另一家中介公司也看中了一套同等价位的房子,从地理位置、交通出行等方面来看,这两套房子不相伯仲。
    正当D先生还在犹豫之时,业务员小房告诉他,如果选购这套房屋,他可以做主帮D先生降低佣金为1%。D先生听后有些心动了,随后,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双方各支付50%的中介费,也就是1万元。D先生因为之前已在业务员小房处得到了降低佣金的保证,就仅仅支付了5000元的中介费。

可是中介公司却要求D先生支付2%的佣金,D先生十分不解,业务员明明已经向其保证会降低佣金为1%,怎么又要按照2%来支付呢?D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错,拒绝了中介公司的要求。没想到,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先生支付剩余的5000元佣金。

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D先生反复强调业务员小房已经口头允诺减少佣金。但是由于没有录音,也没有订立书面凭证,法院无法认定D先生所说的事实。经过双方同意,此案进入调解,最终双发各退一步,达成协议。D先生同意再支付2500元的佣金,而中介公司也表示同意少收取2500元。
    法院发现,这类承诺佣金减少后擅自的案子并不少见。中介人员为促成交易,口头允诺减少佣金,而在与业主正式签订居间协议时,中介人员未向公司报备,仍沿用格式合同中原有的费用标准,且未向业主告知释明。在交易履行后,房产中介遂起诉业主催讨剩余佣金。法院提醒广大购房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最好请对方将口头承诺书面化,立下字据,以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