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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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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法律风险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1159次

    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是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认为章程就是工商局注册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且很多公司章程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导致其公司完全没有根据公司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章程建立切实可行的自治机制,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弱,在发生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
    1、章程应当根据公司需要设置。
    规范的章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2)公司管理事项有明晰、可操作的规范。
    (3)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途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4)对公司出现异常状况的事件有相关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5)具有符合公司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如两名股东股权比例为67%和33%状况下,章程仍规定“普通事项50%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特殊事项23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其实质是部分股东完全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为直接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关规定时,这些纠纷处理将充满不确定性,其结果必然是通过长时间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致命打击。
    2、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成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誉证明;公司章程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是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该事项对于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3、公司章程条款设置的法律风险。
    法律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但在实际运用时可操作性不强,公司自身章程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这些原则的规定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尤其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律风险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关于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看待该法律风险时,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要故意寻求决议形成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因此属于较易弥补的法律风险。章程进行了规定,也同样需要考察规定是否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例如规定“董事会由1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过决议”,一旦发生争议时,“12以上董事”是指“全体董事的12”还是“出席会议董事的12”就很容易发生分歧。再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的通知仅仅规定通知时间仍然不够,通知义务由谁承担、通知方式等。缺乏操作性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风险。
    关于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形式,扩展到股权、债权、商标权等一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为确定这种出资的估价,《公司法》规定应当进行评估。但章程若无明确约定,股东因评估机构选任的权利同样可能发生争议。由于《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时间长达2年,投资公司则长达5年。因出资问题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之一次性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因为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很容易发生争议。如某位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出资无法进行划分而分次缴纳,只能一次性出资,其它股东分次出资,在两年内公司赢利按照何种方式分配只能依赖公司章程规定。
    关于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仅仅是普遍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随着公司发展,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安排不当的法律风险会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增大。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的法律风险;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处理值得重视,而且,一些事关公司大局的事情往往会引发这两个机构之间争议,而公司章程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划分这两个机构的权限。然而很多公司章程只简单按《公司法》的规定,但概括性强,而操作性弱。
    关于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公司章程规定提供了选择范围,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章程项缺乏相应的规定,则法律风险必然存在。因公司章程发生的纠纷,对公司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应当说章程法律风险是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