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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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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904次

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第二方面: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一、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
三、履行方式、期限。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起草合同的又一关键。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 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第二、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 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 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 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针对以上三方面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要求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效条款;在审查合同时,要准确找出无效条款。以便顾问单位 减少合同损失。

第四方面: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一、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感到险情马上叫“停”。

二、《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 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订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严重亏损,很多家的货款都没有给上,在拿到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

第五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及计算方法: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十分重要,只有及时约定违约责任,才能使顾问单位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有抓手!违约责任尽量写细、写恨!!以强迫对方履行合同。

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各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写上!避免对方违约后,因赔偿额度不明而再起纠纷。


第六方面:在起草合同时,及时准确的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减少顾问单位解决纠纷的成本。少顾问单位解决纠纷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