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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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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2012年5月22日  浏览825次

合同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所谓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但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此种变更,通常称之为合同的转让,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通常所讲的合同变更,指的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

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还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但这并非意味着合同的变更只能由约定产生。我国《合同法》对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的权利,如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等。(2)合同内容的变更,仅是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做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果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则实际上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因此,如果合同的标的发生变化,事实上是原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3)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变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生效。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