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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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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2012年5月23日  浏览917次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依据,而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被撤销后,原合同继续有效。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根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法律的变化等社会现象。但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第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本身并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有当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的既成事实,已不再准备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获得单方解除权。

第三、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第四、其他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但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可以并存的。一方面,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出具体的补充。例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具体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改变法定解除。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即使一方违约对方也不得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均可导致合同解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