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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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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012年5月29日  浏览986次

虽然合同法对合同的相关事宜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规范无法穷尽所有的法律现象,在欠缺具体规则的场合,依据法律原则,结合立法者的规范目的,则可以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或体现其精神;它解释和补充了合同法的准则,是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其本身也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

我国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具体体现为每个人原则上都具有平等地参加缔约的资格,合同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没有隶属和服从关系。

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缔约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就是对合同自由的具体规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确立的以公平理念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乃至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公平强调一方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值性。同时,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合同自由与合同公平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互补充,彼此协力,才能良好实践合同法的机能。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在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具体体现为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等。这些义务群的运用,本身可以存进合同全面、诚实地履行。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原则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在合同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一般道德观念,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则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无效。

合同法的法律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合同法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当具体的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规制之间出现冲突或存在明显的漏洞时,法律原则依然具有效力以弥补法律漏洞,协调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