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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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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

2012年5月31日  浏览918次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合同法》则确立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存在瑕疵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追认之前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权代理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包括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和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