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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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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陈某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6月29日  浏览1113次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系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被告一直与某公司有化工原材料买卖并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况,2010年12月8日,被告向某公司发送一份《询证函》,内容为经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尚欠某公司1,525,552.35元。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对与被告的往来账项纪录进行核实后,确认被告上述欠款金额。2011年6月14日,某公司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共计1,525,552.35元债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了原告。2011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律师函》通知被告受让债权,并要求被告在7日内支付欠款,后被告未支付该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其货款及其他应付款1,525,552.35元。

【争议焦点】

被告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1,525,552.35元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判决】

被告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货款及其他应付款1,525,552.35元。

【任洋律师的法律分析】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经法院审理,被告与某公司之间存在1,525,552.35元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也依法受让取得了该债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其他应付款,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