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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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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某某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12年7月2日  浏览1313次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14日签署了《出售合同》,《出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 1408室房屋,总房价款1,261,501元;被告在收到原告全部房价款之日起15天内向原告交付1408室房屋;双方商定,2009年6月30日前由原告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1%,2009年6月30日之日起的90日内,原告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与被告签约当日支付被告全部房款;……。签订《出售合同》当日,原告付清所有房款,被告则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同日将1408室房屋出租给某某公司。2009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购房发票。2009年2月9日,原告依法缴纳了1408室房屋的契税37,845.03元。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0日期间,1408室房屋上被办理了债权人某某、某某、某某的债权抵押登记。被告至今仍未配合原告办出1408室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小产证)。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为原告办理1408室房屋的产权证;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615元。  

【争议焦点】

被告迟延履行《商品房出售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

一、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09年1月14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涤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协助原告某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由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某某;

二、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逾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违约金12,615元。

【任洋律师的法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出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1408室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将1408室房屋的产权登记于原告名下,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1408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违约金12,61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