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13636418136
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合同管理

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责任

2012年7月3日  浏览1116次

违约金责任是《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2)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4)违约金条款适用还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如果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违约金条款就不能生效。

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存在。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才能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有违约金责任的约定。违约金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违约金责任的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的约定不合法或无效,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只要该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合同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为了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责任做了必要的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这就决定了违约金的支付应与实际损失相当。无论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还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都无法体现违约金的补偿性。因此,《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权利,其调整的方式就是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请求减少或增加违约金。对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裁量,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