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
依中国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法规,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所以在签订合营合同时,必须保证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2、注意外国合营者的资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以合营各方份的资金、设备、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为基础的,如果一方不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合同就失去了其基础。
3、合同订立者不得越权
合营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合营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有关税率等方面的超越法律的优惠承诺,是违法的。
4、合同的附件
合营企业除订立合营合同外,一般还需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其他附属协议。如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他们构成合营合同的附件。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