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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要约立刻履行,合同是否成立?

2015年3月4日  浏览566次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律师分析: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建筑公司发出要约,丰华水泥厂以实际行动送货上门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丰华公司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