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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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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合同的处理

2015年3月4日  浏览773次

【案情介绍】 
  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高级摩托车,价值2万元。张某自高中二年级起,因迷上网吧,消费过大,先后向同学借钱,不得已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张父发现张某不骑车上学,经追问才知道张某将该车卖给刘某,于是,张父找到刘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摩托车,要求刘某将车返还。刘某认为,买卖摩托车为双方自愿,且价格公平合理,买卖有效。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张父诉至法院,王张买卖无效,要求刘某返还摩托车。 【问题】 
  1.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张父能否要求刘某返还该摩托车?为什么? 【评注】 
  1.依《合同法》第47条第l 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汀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所说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及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及享有撤销权的相对人予以追认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效力处于确定状态。该确定状态表现为两种形式: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可能永远处于不确定状态。效力未定的合同或因订约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因无权代理,或因无权处分而发生。本案中,张父为张某购买了价值2 万元的摩托车,该车的所有权是归张父还是归张某一般应以车辆登记为依据。在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张某的情况下,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买卖该摩托车的合同,根据社会的正常经验判断,张某应欠缺订立该合同的能力,因此,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在事后不能得到张父追认的情况下而无效。在车的所有权登记为张父的情况下,张某将该摩托车卖给刘某,他们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既为因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合同,又为因欠缺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既因无权处分而效力未定,又因行为能力欠缺而效力未定。在不能得到权利人张父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自始无效。 
  2.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无论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属于张某还是张父,均因张父未予以追认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同时,该摩托车不存在不能返还的情况,因此,作为购车人的刘某应负返还原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