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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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造成侵害要赔偿损失
2015年3月6日 浏览664次
2010年10月, 23岁的姚小姐乘坐公交车时摔倒,磕掉了几颗牙齿。两年来,她一直在积极治疗并种植烤瓷假牙。因赔偿问题无法与公交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姚小姐将后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2.3万元。近日,该院作出判决,由公交公司赔偿姚小姐1.9万余元。
姚小姐称, 2010年10月的一天,其乘15路公交车外出。上车后不久,公交车行驶至一个转弯路口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姚小姐摔倒受伤,磕掉了几颗牙齿。
事故发生后,姚小姐被紧急送往急诊抢救中心治疗,医疗费用由公交公司支付。此后,姚小姐为种植烤瓷假牙多次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姚小姐认为其购票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关系,承运人负有将姚小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故请求公司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3万余元。
公交公司对姚小姐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其请求的合理部分也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姚小姐乘坐客车,双方已形成客运法律关系,因此承运人负有将姚小姐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因在运输途中骏马公司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小姐受伤。对此,姚小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合理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姚小姐各项损失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