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解除终止
合同终止的效力
2015年3月6日 浏览750次
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