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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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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借款属于共同债务

2015年3月2日  浏览683次

同居关系解除后,旧日情人却拒绝偿还同居期间所借款项,为讨回公道,昔日女友怒将旧情郎告上法庭。 9月1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达成返还借款10000元的调解协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均系新干县三湖镇人,2008年7月,两人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不久即租房同居。同居期间,廖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李某借款10000元。2009年10月,由于性格不合,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分手后,李某及家人多次要求廖某归还其与李某同居时的借款,推托不过,廖某遂于2009年12月向李某出据了欠条一份,约定借款10000元在2010年6月底前还清。但廖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10年7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返还在同居期间的借款1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廖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并出据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廖某辩称此款系李某对其的赠予,但其不能举证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廖某理应按约定及时还款,逾期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阐明了法律、法规,并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由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的和解协议,纠纷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