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男离婚后,前妻张女擅自给女儿改名,孙男非常恼火,遂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0岁的女儿上学后花销日益增大,母亲张女又没有工作,无奈将生父孙男告上法庭,要求孙男每月支付抚养费增至500元。9月1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抚育费纠纷一案,判决孙男每月支付张清抚育费180元。
今年36岁的孙男是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几年前孙男与妻子张女离婚,年幼的女儿孙清判给张女抚养,孙男每月支付孙清抚养费70元。不久孙男和张女分别再婚各自组成新家庭。张女带着女儿生活,几年后孙清到了上学年龄,为了上学方便,不被他人议论,张女就把女儿的姓名改为张清,但没有告诉孙男。
一个偶然的机会,孙男知道女儿竟然改名叫张清了,孙男非常恼火,既然改名了就说明不认自己了,自己也没必要再付抚养费。而张清上学后花销日益增大,生父孙男不给抚养费,母亲张女又没有工作,再加上物价上涨,支出增加,难以生活的张清多次找孙男,要求孙男每月支付抚养费增至500元。孙男则认为女儿已将姓名改为张清,自己就没有义务再负担抚养费了,张清的继父也有义务抚养。张清和母亲张女多次找孙男协商无果,无奈将孙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张清的父亲孙男与母亲张女经法院判决离婚,其婚生之女张清由其母亲抚养,孙男每月承担抚育费70元。张清是否更改姓氏不影响其父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张清跟随张女生活过程中,因物价上涨,支出增加,难以支付正常的生活开支,要求判令孙男增加抚育费并无不妥,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孙男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孙男每月支付张清抚养费18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