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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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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

2015年3月3日  浏览391次

    案件事实

   某男和某女在婚后不久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特别在协议第三项“违约责任”第二条中规定:任何一方在婚期内出现背叛另一方发生婚外情、******以及与第三人存在暧昧关系,双方离婚时责任方要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并向守约方支付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

    婚后3年的某一天,女方在男方的手提包内经常发现女性******、避孕套等物品,并发现男方手机短信中有与其他女人的亲密照片及暧昧短信,后经证实得知,男方已与另一女子存在婚外情。经过多次沟通和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女方向男方提起离婚,并按照“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分割财产并索赔损失。虽然男方坚持“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但女方坚持主张:该条款是夫妻双方对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并未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应系合法有效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女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了男方与其他女性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大量证据,由此可以认定男方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应按按照“忠诚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点评:

 目前业内对“忠诚协议”是合法有效性颇有争议,本律师认为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

  1、 “忠诚协议”是婚姻法夫妻忠实原则的具体化。

  “忠诚协议”系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自然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中的主人公为了促进双方的互敬互爱,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和家庭责任感,签订协议,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是社会的进步。

2、违背“忠诚协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本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而当一方由于过错不履行该义务,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利,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签署“忠诚协议”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安定,保护弱势一方。

“忠实义务”有法可依,反映了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批判态度和对高品质家庭生活的导向,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还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起到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