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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律师:两个老外可否在中国离婚?

2015年3月3日  浏览711次

——转载:渝中法院受理重庆首例外国人离婚案

     中新重庆网31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一位在渝生活了4年的美国男子比尔(本报曾作报道)欲休美国老婆,遂向渝中区法院起诉,并由此引发我市首例外国人离婚案。

  此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市一中院于日前裁定:该美国男子的长期居住地本地,渝中区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案。

  美国汉要当重庆人

  2001215日,比尔先生带着两个孩子来到重庆。

  凭借自己在美国取得的英语教师资格证书,比尔在川外任教。他带着孩子住在川外专家楼,既当爹又当妈。有时孩子的学校不上课,又遇上自己有课,他就将孩子带到学校,让同事们看管,或者将他们放在教室外。

  后来,比尔辗转到求精中学。在和重庆人打了4年的交道后,他心中有个梦越来越强烈——加入中国国籍成为重庆人。

  在重庆起诉美国妻

  其实,比尔当初选择来到重庆,内心有一种无奈。

  他在重庆的代理律师、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绪成称,比尔当初离开美国的主要原因是,身在美国家乡的妻子对两个年幼的孩子不好,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他选择了中国重庆。经过深思,比尔决定休掉美国老婆。为此,他找到曹律师,在经过对中国的法律进行研究和探讨后,曹律师接受聘请,并决定就在渝中区法院起诉比尔的美国老婆。

  去年526日,渝中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比尔夫妻的国籍都是美利坚合众国,其妻至今仍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由于两人的结婚登记是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此案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为此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比尔上诉到市一中院。

  曹律师认为,比尔在渝中区居住1年以上,该区已成为比尔的长期居住地。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他认为,虽然离婚双方均是外国人,且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但在我国法律没有当事人国籍的限制性规定,也无案件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为此,渝中区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市一中院受理后认为,该案是涉外民事案件。对于类似比尔的离婚纠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国际上主要指婚姻、抚养、继承等关系)的诉讼,应当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该院为此裁定:撤销渝中区法院的裁定,由渝中区法院受理此案。

  本地受理存在三难

  连日来,记者一直关注此案的最新进展。曹律师告诉记者,在他领到二审裁定后,就通知比尔重新在诉状上签名再次起诉,但比尔一直未前往。昨日,帮比尔办签证的方先生告诉记者,比尔已离开重庆前往东南亚国家,为两个孩子的到期签证办理有关事宜。

  随着我国越来越开放,类似涉外案件将会越来越多。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高院有关专家。

  市高院研究室吴比称,外国人在我国打离婚官司,主要看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两国双边条约有无禁止性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由哪国法院受理,因此美国人在我国起诉离婚,本地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国际公约规定,根据国际司法原则,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国法律保护,离婚则适用受理法院的所在国家法律。为此,此案在本地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审理。

  吴比还称,按照我国法律,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比尔的美国老婆不予理睬的话,法院不能作缺席判决;同时在送达传票时也很麻烦——因邮寄送达涉及主权,一般就只能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果美国法院认可,也可通过美国法院送达);而且判决只能在我国生效(因为我国法官在美国地域约束美国人,必须取得美国同意),所以执行时也必须要美国法院以判决方式承认,而我国法官不能到美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