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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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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2015年3月3日  浏览789次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国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