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否认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并经法院裁决确认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经法院判决确定后,男方可否向女方或子女的生父追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对此,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0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对非亲生子的抚育费的返还问题,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形:
1、 男方自愿承担非亲生子女的抚育费,即男方明知子女非其
亲生,仍然自愿承担该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在男方知道子女非其亲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否认之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如在两年内提出否认之诉,并要求返还抚养费的,因其原来自愿给付的抚养费因为已经丧失法律根据,无抚养义务之人支付的抚养费,属不当得利,生父母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无抚养义务的人。
2、 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即女方明知子女非其丈夫的
亲生子女,但故意隐瞒真相,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但故意隐瞒真相,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男方在知道子非亲生后提出否认并请求返还子女抚养费的,如果否认之诉经法院确认,他原来给付的抚养费也因已丧失法律根据,无抚养义务之人支付的抚养费,属不当得利,生父母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抚养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