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帐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否意味着,该方退休并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原婚姻的另一方仍是否有权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显然是不可以的。
(1) 虽从来源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部分也是日后提取养老保险金的部分条件,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2) 本条司法解释后半部分也已考虑了双方利益的平衡,即未能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帐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分割的该笔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也即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养老保险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