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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2015年3月3日  浏览843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应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作为认定赠与房屋产权合法变动的标准,认定赠与人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民通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对此,由于《民通意见》先于《合同法》出台,当两者内容有不同规定时,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鉴于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为充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未办理公证或过户登记前已交付赠与房屋和产权证书,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销赠与后,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房屋和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