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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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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所欠的债务不能作为共同债务

2015年3月3日  浏览532次

【基本案情】

原告黄女与被告戴男于2000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关系较好。20001115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偶尔会发生矛盾。2002523日生育女孩戴小女。受农村封建思想的戴男认为原告没有给自己生个男孩后经常辱骂原告,之后因被告赌博,夫妻关系发生危机。20048月被告犯抢劫罪被判刑3年,于20061213日提前释放回家。被告回家后不思悔改仍经常赌博,不尽经济扶助义务。20076月被告因赌博被公安局抓获后罚款5000元。原告黄女还诉称:被告经常打牌输了找原告拿钱,不给钱就发生争吵。原告生病被告也不给分文。被告因犯罪判刑3年,刑满回家仍不思悔改,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应多分。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请求抚养小孩,同时要求婚姻存续期间共欠债2万元原告要承担一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46月以来被告因赌博淡化经济帮助而引发婚姻危机;同年8月因被告犯罪被判入狱,服刑三年多时间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刑满后仍不改赌博恶习、不履行法定义务,使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导致原告不再谅解被告。因此,应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本应共同偿还,但是被告以自己名义所借的50000元是因为被告赌博所交的罚款属于个人债务,同时另外的15000元是被告为了赌博而借的,并且债权人知道被告借钱的目的,该笔钱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万元的债务应该由被告个人偿还。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由于小孩长期与母亲生活而且被告有犯罪前科,小孩跟父亲的感情不深,因此本着有利小孩成长教育,应确认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借的2万元债务是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被告因赌博被抓罚款而借的5000元,由于被告的赌博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且在缴纳罚款的时候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叫朋友讲钱送到公安局的,原告事后才知道此事,因此可以认定这5000元的债务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

其次,被告剩下的15000元债务究竟是否属于赌债。通常认为赌债就是一方赌博输了而欠另一方或几方的钱,而在本案中被告并不是欠赌博对方的钱,而是事先借了钱再去赌博,债权人为曾经的赌友,并且债权人知道被告借钱是为了赌博而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被告节的这15000元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原告无须承担。

综上,本案中的20000元债务,原告无须承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