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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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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的损失,赠与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3月3日  浏览582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的,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尽管还没有过户,但因公证的合同是不能任意撤销的,故赠与人应当继承履行赠与合同。

    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再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