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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一)

2015年3月3日  浏览517次

导读: 由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财产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公民财产性协议,还要考虑其特殊性。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涉的主要不是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财产流转

       由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财产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公民财产性协议,还要考虑其特殊性。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涉的主要不是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财产流转关系,而是公民个人婚后的财产状况问题,因此《合同法》中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应结合《婚姻法》的限制性规定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参考合同生效的条件等,综合考虑决定。
    1、 婚内财产约定的时间和范围问题
    《婚姻法》对夫妻订立财产约定的时间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未做限制,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关于约定的范围:《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于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对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做出约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何行使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精神,可以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时行使的权利范围可以更大一些,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或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还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的违约责任等。行使权利的范围较广,只要双方认可,都应认为有效。
     2、 婚内财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婚内财产约定通常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变更,但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关于约定无效或撤销约定的问题,依民法原理,凡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因其约定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约定,或宣布其约定无效。夫妻财产约定虽已成立,但若其内容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被确认为无效。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夫妻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与其订立的约定的方式较为常见。但是,由于可撤销的约定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人常常难以判断。同时,由于可撤销的约定往往只涉及夫妻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其自愿接受这种约定的不利后果,自愿放弃其撤销权,或长期不行使其权利,法律应允许其财产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