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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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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三)

2015年3月3日  浏览570次

导读: 5、夫妻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可否协议免除的问题 夫妻之间以及与子女、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这种义务既体现为夫

         5、夫妻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可否协议免除的问题
        夫妻之间以及与子女、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这种义务既体现为夫妻的人身关系,也体现为夫妻的财产关系。《婚姻法》虽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做出明确或详细的要求,即使是在夫妻实行财产约定制的情况下,特别是当一方将全部财产或大部分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时候,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也不能当然免除,此时财产约定应让位于夫妻的上述义务,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夫妻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区别。
       6、财产约定中包含离婚时财产分割或赔偿条款的效力问题
       目前,婚前和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涉及离婚条款在我国涉外婚姻中并不少见,在内地居民婚姻中还属于新鲜事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已能被普遍接受,对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法院轻易不再宣布无效,但必须强调的是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客观真实的意思表示。
       7、关于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出要求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忠诚条款”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但毕竟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追求美满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 ,但实践中制定仍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