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
均等分割是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司法实践操作性极强的
原则。这也是体现和贯彻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一般在继承人之间做均等分割。
二、 多分的情形
1、 继承人可以多分的情形: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义务,或担负主要生活费用。
(3)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共同生活”不仅是陈述一起生活的客观事实,而且作为多分遗产的原因,应当包含继承人在共同生活中给予被继承人生活的照顾和关怀、生病时的照料等内容。共同生活只是作为界定主要扶养义务履行的重要的易于判断的标准。
2、 对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的情形:
(1)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但却对被继承人给予了较多的扶养,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三、 不分或少分的情形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不分或少分。应当尽扶养义务的人就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确定的有扶养义务的人;能扶养就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扶养就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若根据现实情况,被继承人不需要继承人扶养,继承人因而没有尽抚养义务的,不属于这是所指的不扶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