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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2015年3月3日  浏览738次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密切程度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

2、         继承顺序具有强行性。法律规定继承顺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同情况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人只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改变自已的继承顺序。

3、         继承顺序具有排他性。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1)无前一顺序继承人;(2)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全部丧失继承权;(3)前一顺序的继承人部分丧失继承权,其余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有权参加继承。

4、         继承顺序具有限定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只限定在法定适用。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限制,遗嘱人得于遗嘱中指定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不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