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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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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

2015年3月3日  浏览788次

    当事人如果先后曾立过数份遗嘱,且数份遗嘱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则会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如果数份遗嘱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则认定哪份遗嘱有效则为案件的焦点。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有两个女儿孙某1、孙某2,孙某生前有博山东路房产一幢,产权人与孙某与孙某2,孙某于2004516日立下遗嘱一份,把博山东路房产给予孙某2继承。200843日孙某又自书遗嘱一份,又把博山东路房产有权处分的份额给予孙某1继承。2008411日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专程上门就上述遗嘱是否为孙某本人亲笔书写一事进行了见证,见证结论:落款200843日的遗嘱确系孙某本人书写。2008526日,孙某在孙某2打印的遗嘱上签名捺印,内容为:本人孙某特留遗嘱如下:本市浦东博山东路房屋,权利人为本人与小女儿孙某2共同共有。在本人去世后,本人在该套房屋的权利全部由孙某2继承所有。望各子女遵照我的意愿。本人以往的遗嘱如与本遗嘱不一致,以这份遗嘱为准”王某、胡某(均为孙某2的朋友)作为在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字。后因继承发生纠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孙某所立的三份遗嘱,最后以第二份遗嘱为准,判决按照第二份遗嘱内容执行。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三份遗嘱中哪份遗嘱有效?三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执行遗产?在孙某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前两份遗嘱均为自书遗嘱,第三份遗嘱为代书遗嘱,前两份遗嘱均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合法有效,但第二份遗嘱的生效已导致第一份遗嘱的失效。第三份遗嘱因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且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本案中,第三份遗嘱系孙某2事先打印后交于孙某签字,而孙某2属于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见证人的资格,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代书遗嘱应由见证人代书的形式要件,且另二位见证人的证词也无法充分证明他们已经见证了孙某立遗嘱的全过程,故第三份遗嘱无效。

    对此笔者提醒当事人,在立代书遗嘱的时候,由于代书遗嘱非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的真实性往往难以得到保证,法律对代书遗嘱在形式和实质要件上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当场签名。代书不不得与遗嘱处分的财产存在利害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代书嘱遗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