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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2014年11月4日  浏览743次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李箐友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不是法院直接作为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如事故认定书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最能体现人性化色彩的就是全新的事故认定复核环节。按照原来的程序规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处理认定结果不服,只能走司法途径起诉法院来解决。不少当事人一旦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碍于司法成本的问题又不太愿意走法律途径,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不利于交管工作的开展。
针对这一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的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还要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将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环节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如果认定有问题的,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如果确认认定无误,将做出维持原认定结果的复核结论。
复核后需重新调查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每起事故的复核只能进行一次,如果事故当事人对复核后的责任认定依然不服,也只能通过起诉法院来解决了。
但并不是所有事故都能通过申请复核解决,如果事故中出现“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四种情况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