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孕妇流产赔偿如何计算——以案说法
案例:
一孕妇将住房修在公路边惹来横祸,在自家门前不但被一辆货车撞伤,而且连腹中的胎儿也因此流产。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由某司机赔偿陶女士医疗、误工、护理、营养、鉴定、交通、住宿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多元的一审判决。 2011年3月29日17时许, 驾驶员刘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在装货,当车行使到该乡村民陶女士家门前时,因车左后轮掉沟,将站在自家门口的陶女士撞伤,当日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在住院期间经检查陶女士有早孕现象,因治伤需要中止妊娠,并进行 “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司法鉴定:陶女士因车祸致左胫腓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女士无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刘某驾驶车辆撞伤陶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析:
这个案例显然表明,伤残鉴定根本没有考虑孕妇因交通事故流产而造成的损失,常规情况下,胫腓骨骨折也可以构成十级伤残。也许这个女性年轻力壮,此次流产对她的身体影响不大,她还可以再怀孕正常孕育孩子,但是,如果这是一个高龄孕妇,因为事业一直才决定怀孕生子;或者更极端的情况,这就是一个治疗多年才怀孕的妇女,此次流产也许会导致她身体乃至精神的彻底崩溃,难道也不能构成伤残吗?不该得到不同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吗?
不主张赔偿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案中死亡的是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因此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受害人”;孕妇因些受伤,肇事方除支付必要的医疗、护理、营养费用外,再无法律规定要求其支付其它费用 。
因为小陶流产没有评上伤残等级,虽然因为流产而遭受精神损害,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侵权导致流产后果的情形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阿辉和阿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诉求不被支持。
律师观点:
孕妇被撞,确实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因为事关两条乃至多条人命,关系到一个家庭长远的幸福,因交通事故而流产,其损失也决非一般的残疾等级能确定,但现状是,这竟然不是伤残鉴定构成伤残的一个条件。这就不能不说是现行法律的不足。
面对现实,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孕妇能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箐友律师认为,除了必要的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外,最起码还应该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可根据身体受伤害程度,参照事故十级到八能伤残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