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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获得支持

2014年11月10日  浏览590次

侵权诉讼,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获得支持

李箐友律师          13636418136

从所周知,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所点数额比例较大,往往也是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需要提供被抚养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才能得到支持。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人们发觉,不知是立法的特别创意,还是立法的疏漏,在所有赔偿项目中没有提到被抚养人生活费。虽然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然有效,但从法律的位阶上来看,法律高于司法解释;从颁布的时间来看,后者优于前者。总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有效的。那么,是不是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从此以后,就不能再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了呢?

当然不是。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前,最高院又为此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特别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那么,是不是只要构成了伤残,就一定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赔偿项目呢?

各地法院肯定会有不同的规定,据本律师了解,安徽的法院在受伤害人有残疾的情况下都支持相应的数额;上海的法院,一般对较重的伤残等级才考虑,一般是八级伤残以上的才有可能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而且,往往要求受害人去作一个劳动能力鉴定,由法院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让他们来出一个鉴定结论,以此来确定受害人是全部、大部分、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箐友律师,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就曾经办过一个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六级伤残请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在浦东新区法院川沙法庭审理,因为程序较多,2011年夏天立案,2012年春末才结案。根据鉴定结论,法院支持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比例支持了被抚养人生活费。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2010〕23号执行日期:201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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