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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含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2014年11月10日  浏览890次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含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2012-03-24 13:13 | | 评论: 没有评论

李箐友律师     1363641813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这种情况,受害人在理赔的时候就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另一个是工伤理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二者依据不同,赔偿义务机关不同,计算标准也不同,且赔偿项目有相同或相类似的部分。在适用过程中,常有不同的观点: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受害人可以二者全得;受害人应该依法兼得。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为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害人同时可以依法享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所谓依法享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指的是部分项目享受兼得,如侵权赔偿的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项目,和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项目,受害人可以兼得;另外部分项目,只能选择其一。如医疗费,由侵权方赔偿,便不能再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则可以向侵权方追偿。

针对上述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出台了一份文件《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情况,作了一个较详细的回答,为上海办理此类案件确定了具体的规范。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起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三、关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已获得全额赔偿的,劳动者是否还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重复赔偿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赔偿项目获得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使追偿权的案件由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门审理。

五、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诉讼的,可参照本解答有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是针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在具体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其特殊性,但其处理原则可参照本解答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解答自2010年7月1日起适用

2010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适用本解答。

 

附件:

为方便各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时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现将两种赔偿制度的赔偿项目以表格形式分列如下:

一、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

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

二、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养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