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人致死,监护人被判赔偿
精神病人孔某便把他人打伤,受害人由于疼痛等诱因作用,因急性出血性心肌梗死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狭窄致急性心猝死,并引发心脏病死亡。事发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孔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后果,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家人将孔某的2个哥哥与1个姐姐诉至法院,认为他们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最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三兄妹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 孔某在精神分裂症发作时,用木棍对原告亲属连某进行击打,致连某在疼痛等诱因作用下,引发急性心猝死并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作为孔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由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因原告亲属连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公安部门鉴定,孔某打伤是导致连某死亡的诱发因素,孔某的打击不能致其死亡,被告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1条“受害人对造成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连某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