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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思考

2011年10月18日  浏览898次

    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青睐。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使得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率不断攀升,网络因其快速、便捷、不受地域限制等多方面的优势,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与此同时,在网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侵权现象。如何在用户合理方便使用网络资源的前提下,给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时的保障,已经成为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表现

  网络著作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它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作者发表权侵害的行为。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将其作品发表于网络的行为,即严重侵害了网络作品作者的发表权。二是对作者署名权侵害的行为。署名权,即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由于网络中的作品容易被复制、修改,使得篡改作品的署名也变得容易操作。侵权行为人将他人的作品标以自己或他人的姓名并在网络上传播,这不仅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同时也会对作者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损害。三是对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样基于网络资源的特殊性,网络作品较之其他传统形式的作品更容易受到侵害。未经作者的允许而将他人的作品改变、歪曲、篡改并用于网络传播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作者的这两项权利。四是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等权利侵害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擅自以复制、发行、展览、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这些著作财产权。五是侵犯著作权人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六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由于网络自身的各种特性,网络著作权也具有一些相应的特征,使得在网络中发生的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了与一般侵权行为所不同的特点。

  一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无形性。作为传统著作权的对象的智力成果往往会借助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诸如书籍、光盘、影音录相带等,对这些形式的著作权的侵害行为也会体现为一些有形的行为,如盗版的书籍、光盘等。然而在网络中,所有的资源都被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同时,著作权的无形性以及作品的信息本质决定了对作品使用的非消耗性,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擅自使用行为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正常使用。这种无形性的特点,导致在实践中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确认、侵权结果的认定等更为困难,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大大降低。二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地域性。网络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给网络用户获得信息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不仅一国范围内,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都可及时迅速地被掌握。但与此同时,这种特性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危害结果在地域上的认定不能及时准确地被把握。三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虚拟性。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虚拟的网络侵权行为主体难以准确地被把握。这是认定网络侵权以及网络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大难题。四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其他特征。基于网络著作权的一些特征,相应地其侵权行为也具有一些其他的特点。比如,著作权具有专有性,也正是由于这种垄断性才使得著作权的存在有意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正是侵害了著作权的这种专有性。虽然网络所追求的是资源的共享,但是这种资源共享应当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资源的合理合法的使用。因此侵权行为所谓的“资源共享”的正当性就不攻自破了。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

  网络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著作权人权益的损害,而且也是对广大网络用户利益的一种侵害,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著作权人的侵害。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通过以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的论述可知,其直接危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同时,对作品篡改、歪曲并在网络上传播等行为,也会给著作权人的名声、尊严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对广大网络用户利益的侵害。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资源的易复制、修改的特点,使许多网络资源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将得到歪曲了的甚至颠倒了的信息。而当大量的虚假信息资源充斥网络时,人们就会因对网络资源怀疑而不知所措,这些都大大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

  对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侵害。网络用户和著作权人的利益遭到侵害,必然会导致网络秩序的不稳定。各种虚假、错误信息的传播,会误导舆论的走向,甚至造成舆论的恐慌,这会直接对社会秩序的安定造成威胁。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曾说:“每个人都知道面包、馒头是有价值的,对于物质产品知道用钱去买,认为物质产品才是商品,总觉得文化产品与金钱搭不上。”这句话从某个侧面反映了现实中人们的心理状态。受社会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影响,造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二是侵权行为人受非法利润的驱使。三是著作权人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积极性。四是网络用户的权利意识有待加强。五是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现阶段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两部法律武器。但其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所规定的一些概念较为模糊,并且缺乏具体的赔偿标准等。这些立法上的不足会直接影响著作权人进行维权,也使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机可乘。六是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同时,也应承担对网络环境监督的任务。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网络中出现的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亦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对策和措施

  一、立法层面。加强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加明晰可行。二、执法方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以及侵权手段的进一步多样化,要求我国的相关执法司法机构应该组建更为专业化、技术化的团队,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体系,更为及时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当著作权人无法独立面对侵权行为时,可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帮助,壮大自己的力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各项活动,著作权人可以更为规范化、体系化、合理化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技术方面。使用一些技术手段来防治网络著作权的侵害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如通过对网络作品相关数据的加密、限制访问、建立防火墙等技术,科学地维护网络著作权。五、意识方面。不仅要加强著作权人的自我防范意识,而且也要提高广大网络用户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要加强其监督意识,在更大的层面上尽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只有网络参与者都能意识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以及自己的义务时,保护工作才能更加顺利地展开。六、国际合作方面。网络的国际化,要求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工作不能仅局限于一国内部,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在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面上保护网络著作权。借鉴国外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对办法,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将其本土化,同样是加强国际交流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