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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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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幅波动时,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011年11月8日  浏览1075次

    最近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房价波动较大,不少已购房民众反响颇大,纷纷要求予以补偿。随着国家房价的调控政策的不断实施,反映到司法领域的诉讼案件必然会不断增多。对于因价格波动而引起的诉讼是否可以适应情势变更原则,以调整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09】40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 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控和控制、交易性质十分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