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7701659982
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经典案例

略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行使

2012年1月5日  浏览832次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后被许多国家民事立法所确立。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两个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包括三个方面: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具体包括:①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②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将价值10万元的存货故意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需要指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因此,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二)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实施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前文已经指出,对于主观要件的适用,因债务人行为是否有偿会有所不同。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时,只需要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无需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固有利益。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时,即有主观要件之要求。在债务人行为为有偿之场合,主观要件的“恶意”包括两个方面:①债务人的恶意,即债务人明知或应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并难以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它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②第三人的恶意,即第三人明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其转让财产时,且知道债权人的债权将受到损害的事实。它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一般来说,只有债务人的恶意而没有第三人的恶意,撤销权成立但不能行使;只有第三人恶意而没有债务人恶意,撤销权不能成立。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必须由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与代位权一样,撤销权是具有诉讼意义的权利,不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而必须通过公力救济即诉讼的方式实现。然而,撤销权的性质仍属于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第三人利益重大,应由法院审查撤销权的主体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以避免撤销权的滥用,保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以真正实现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权的效力。不过,有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范围不以保权行使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
  (三)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
    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仍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但可以将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撤销权之诉,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四)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的1年、5年,其性质均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均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其中的1年属于短期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5年属于最长除斥期间,自债务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
    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的确立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受益人均产生效力。同时,一经撤销即从行为发生时失去效力,因此撤销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具体来说,撤销权的效力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